近日,上海市浦东新区发生一起悲剧事件,一名48岁的男子潘先生在家中用餐时不幸窒息而去世。潘先生的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,但保险公司以“猝死非意外身故”为由拒绝了理赔。经过法院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和解,保险公司将支付约28,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。

这一事件发生在2023年11月,潘先生和母亲在家中享用馒头时,突然倒地失去意识。潘母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感到震惊,经过邻居的帮助拨打了急救电话。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潘先生的心跳已停止,医院的急救记录显示,潘先生的死亡原因被诊断为“猝死”,而其口腔内仍有未咽下的馒头。

潘先生的遗体火化后,家属回忆起2017年为他购买的一份意外伤害险,保单有效期至2047年,理赔金额为10万元。家属携带医院的急救记录和医学死亡证明,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称潘先生因吃馒头窒息属于意外事故。然而,保险公司拒绝了这一请求,认为猝死并不在理赔范围内,且由于遗体已火化,无法进一步鉴定死亡原因。

经过法官的调解,结合急救资料和现场证人的证词,最终法官认定,潘先生的死因是因吃馒头而窒息。双方经过协商,达成协议,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家属约一半的理赔金。

法官强调,猝死并不等于免除意外伤害险的责任,家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核查死亡的直接原因。同时,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,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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